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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、合伙企业组织等股权的分割问题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,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离婚时,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 
   一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:
 
   1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同意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;
 
   2、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,视为其同意转让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 
但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,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。
 
 
   二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,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,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将其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 
   1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,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;
 
   2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,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;
 
   3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,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,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合伙份额的,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;
 
   4、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,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,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合伙份额的,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,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。
 
 
 
   三、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,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,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 
   1、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,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,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 
   2、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,在双方竞价基础上,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 
   3、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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